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

是愛? 還是不愛?

這周以來,瑞芳侯硐的里長因為設置垃圾桶而被告,這則新聞我想大家都看到了。
誰是?誰非? 各有立場。
大眾之事不就是這樣嗎,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。但有理也要依法,這是擔任里長我給我自己的忠告。

對照也是為了影響大眾權益,而發生在我轄區的事。
五樓公寓住宅,地下一樓養起數隻狗,影響之事,包括:

1.樓上住家就能透過通風管聞道狗排泄物的味道。
2.狗常沒拴住,在一樓騎樓下自由活動,曾追及路過機車與對騎士吠叫。
3.樓上住戶孩童對於狗兒感到害怕,每天上下學擔心被狗兒攻擊。

其實在多影響之事,即便是一項,就是影響了。
今天是第二次與該養狗住戶勸戒,將狗兒拴好,並整理好環境勿造成大家的困擾。
但,對方讓我感覺似乎已經聽習慣勸戒,習以為常了,包括該棟的住戶一直以來對她的勸戒。

重點來了!

第一次,報請動保處,沒有看到狗,所以無法處理。故此作罷。

這一次,我前往勸戒,對方只有一句" ㄛ! 里長是你喔!" 結果,就回去她屋裡。

這下該怎麼辦呢?

當然是"依法處理",是違建嗎? 養狗這樣是否有危及公眾安全? 這樣養狗有違任何法律嗎?

但,我要說的是,依法處理是我必須去了解以上我想的到的適法性問題?
如果法不容,那當然是請養狗住戶自行處置,以免觸法?
如果法容,那當然是請所有住戶需要包容。

但,這樣養這麼多隻狗?在這樣的環境? 到底是愛牠,還是害牠?
愛? 愛人? 愛動物? 這是很主觀的。
但,我認為真正的愛,應該是執行愛的過程與行為,不能影響到其他人或造成他人困擾。
反觀自省? 如果不適法? 那何苦養這些狗? 這樣還是愛嗎? 還是不愛?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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