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

好心給雷親

幾天前,逢甲路與岳王路自瑞樂社起,各段都發生了路燈整段不亮。
感謝第一時間的里民打電話告知,更感謝許多里民關心。
經查詢得知此次非單支或定點路燈不亮,故應當是台電電路出了問題。
於是去電台電告知,並告訴值班人員,並主動留電給服務人員與告知身分。
斬釘截鐵的回覆:[ 我們馬上派工程人員前去查勘並處理,電話不用留]。
習慣留給人電話也習慣留里民電話,因為回報或連絡事務處理,很重要的是無論哪個進度都要讓當事人知道,這也是服務很重要的一環。看來,台電還沒有這樣的認知。

果真半小時內,接到帥哥里民來電,台電來了,請里長趕緊來。
到達現場,台電人員直接說,里長可以幫我們做一下交管嗎?
答: 沒問題。我回服務處拿交通錐與指揮棒。

前後不到五分鐘,.......塞車了。趕緊與帥哥里民放好交通錐,開始協助交管。
當回頭看塞車,再回頭,唯一單線通行馬路也卡住了。因為工程車、單線通行的車、跟停在路旁(紅線)的車,卡住了。
















當下通知警員,查詢路旁車輛(該處是畫設紅線)之車主並要求移動車輛以讓出道路,並將卡住的車協助讓其後退,開始協請所有車輛到退並改道。警員到了現場,也開始趕緊協助交通指揮,終於,辦個小時左右,電通了、路也通了。
等待台電工程人員搶修後,接下來就是請警員處理兩方的車禍事故。

台電工程人員說,他在緊急搶修,並且有交管。所以他沒錯。
該藍色車輛車主說,他沒看到交管,所以他的車到被工程車檔住,所以看對向沒車因而往前,看不到工程車的下方有工程車伸出輔助腳,才會駛過,因而前保桿撞擊,致車卡住。

在協調過程,警方、工程人員,見車況損傷,說要給1000元讓車主去將前保桿鎖回車體就可。車主遲遲沒有決定,而我看他應該也不知道是否該答應,而在現場臉上三條線。

最後,我受不了了,我很大聲的說,"雙方都去警察局做筆錄,讓雙方自己去處理"。
結果,工程人員要車主跟著他回瑞芳台電公司旁的汽車修護去處理,他要負責。
而我也留了電話給車主,並告知若有需要我這邊有相片。

我錯了嗎?
工程人員對我也不是很諒解? 似乎是我硬要把錯加在他身上?
我錯了嗎?
車禍事故,製作筆錄,由公正的交通裁決來判定肇責,是再給承辦單位找麻煩嗎?

沒有一件事是不麻煩的,每一件事如果都能多深思,再決定處理方式,不就不會有事故?
如果,台電先通知警方,並做好交管。是不是一切都很順利?
而我協助做交管是義務,不是責任? 卻換到"好心給雷親"。

你我都不是一定對! 但事事合法符合程序就不會錯。
這樣的觀念與習慣,是一種自我對自己工作的標準也是規矩,不管你的本分是在哪個定位?

感嘆! 這樣的人太少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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